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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交通肇事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276号

被告人曾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邵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30日6时许,被告人曾某某驾驶一辆常力牌红色三轮电动车沿沙湾路由南往北行驶至花桥钢材市场对面路段时,发现被害人贺某乙正在人行横道处由东往西行走。被告人曾某某往右侧打方向盘避让时,其三轮电动车左前侧与被害人贺某乙发生刮撞导致贺某乙倒地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并将被害人贺某乙送往医院救治。2019年1月15日,被害人贺某乙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在此次事故中被告人曾某某承担全部责任。事后,被告人曾某某及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因经济能力有限,暂未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血液提取登记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贺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痕迹鉴定书、法医病理司法鉴定、血醇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礼强

2019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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