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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交通肇事案)_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检刑诉〔2019〕131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8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住万安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7日被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经万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6日18时18分许,被告人曾某某驾驶赣D*****中型自卸货车沿万安东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至万安东大道圆盘东侧路段未开启转向灯突然右拐弯,与其右侧同向行驶的赣D*****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驾驶摩托车的郭某某和摩托车上搭载的刘某某两人被碾压当场死亡。万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曾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拨打了急救和报警电话并留在事故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122警情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康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赣州金鼎机动车技术性能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造成致两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且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万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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