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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交通肇事案)_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镇**街**号,现住**。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相关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了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曾某某驾驶牌号为湘*****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S308线平伍公路由平江县城关镇往平江县浯口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S308线平江县**镇盘石洲二桥桥面路段时,与道路上的行人李一支相撞,造成李一支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平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曾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主动报警,积极抢救伤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曾某某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综上,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对被告人曾某某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情节,综合庭审情况、社区评价、矛盾化解等情况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江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李昌生

检察官助理:钟志强

2020年4月16日

附: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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