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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8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18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的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曾某某驾驶桂K****6号小型轿车沿北流市民乐镇工业大道由新旺村往西埌镇方向行驶,行至岑兴高速公路民乐引道工业大道红绿灯路口往民乐方向2KM路段处时,撞到了同方向行驶的由被害人韦某某驾驶的电动车,造成韦某某倒地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韦某某于2019年11月11日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韦某某系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重型的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北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集体讨论,曾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曾某某通过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前来处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赔偿了被害人丧葬费367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疾病证明书、机动车驾驶证、收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莫某某的证言; 3.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车辆技术检测表、事故认定书等;4.现场勘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上。被告人曾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法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违规驾驶车辆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川生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北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案卷材料扫描光盘一张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五份随文移送。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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