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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交通肇事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248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镇**村**寨,住河南省新蔡县**镇**村**寨。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9日经新蔡县公安局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7日11时许,被告人曾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沿新蔡县**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新蔡县**路与**路交叉口公路处时,与行人赵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赵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三轮电动车受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协议书、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某某供述;

4、鉴定意见:新蔡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新)公(物证)鉴(法医)字[2020]68号;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文涛

检察官助理:王 丹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新蔡县**镇**村**寨;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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