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望检公诉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6198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镇**村**队**号,现住原籍。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望都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顺平县公安局高于铺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望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1日19时13分左右,曾某某驾驶冀F**Z*2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望都县北二环由西向东行驶至北韩庄路段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过公路向东行驶时的王某某相撞,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曾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已与被害人一方达成赔偿协议及交通事故谅解意见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勘验笔录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证人证言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驾驶机动车过程中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望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占琪
(院印)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镇**村**队**号),联系电话:13472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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