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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20〕405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24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2日经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4时50分许,被告人曾某某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武汉市新洲区新道公路自东向西行驶至旧街街窦家湖路段时,因未确保行车安全,将前方同向挑担行走的行人张某甲撞倒,造成张某甲倒地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曾某某驾车逃离现场。民警接到张某甲亲属报警后,通过调查和视频监控锁定曾某某2020年7月31日15时许,曾某某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一工地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次日被行政拘留,2020年8月10日被转为刑事拘留。经法医鉴定,张某甲系因交通事故导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交通巡逻民警大队认定,曾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甲不承担事故的责任。2020年8月4日,曾某某的亲属代其与被害方达成调解赔偿协议,获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112”报警电话记录卡、查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信息、视频截图、病历、死亡医学证明、某某某处理通知书、火化证明书、调解赔偿协议书、赔偿凭证、谅解书等书证;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3.对被害人某某某进行检验的法医鉴定意见书,对肇事车辆痕迹、车况分别进行检验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证人张某乙的证言;5.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具有肇事后逃逸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再英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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