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公诉刑诉〔2019〕109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6195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和住所湖南省嘉禾县**乡**村**组**号。2019年7月22日因无证驾车被嘉禾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嘉禾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嘉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5时许,被告人曾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嘉禾县晋屏大道由北往南行驶,在途经嘉禾县晋屏大道与人民北路交叉路口时,与站在行车道内与人争执的行人李某乙相碰撞,造成李某乙受伤、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曾某某拨打120报医,李某乙被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某乙系在交通事故中致特重型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而死亡。嘉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曾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曾某某经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查询结果、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婷娴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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