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394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90********,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住**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20时许,被告人曾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闽******的小型轿车,通过“滴滴”平台搭载乘客时,沿深安路自东往西行驶于靠路中隔离带车道,至晋江市**镇**村路段,因低头使用手持电话,未发现前方行人被害人吴某甲自右往左横过道路,致小轿车左前部在靠路中隔离带车道碰撞被害人吴某甲,造成被害人吴某甲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向交警投案。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曾某某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经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吴某甲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致呼吸心跳骤停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吴某甲家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肇事车辆的照片;
2.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报告、投案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材料,被告人曾某某的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晋江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美冷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二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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