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93********,汉族,初中,务农,自贡市人,住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号。2013年9月25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安区大队决定给予罚款19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7日下午,被告人曾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斗山”牌轮式专用机械车在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村道作业。14时许,曾某某驾驶车辆与蹲于道路右侧的被害人王某某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王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王某某经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17日17时09分死亡。经鉴定:王某某系胸腹腔内脏器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经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安区大队依法认定:曾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案发后,曾某某接到民警的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江某某、吴某某、刘某某、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11.17事故发生时监控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康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被害人近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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