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96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及住址福建省宁化县**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9月10日被宁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月26日被宁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8月10日被连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7月7日被宁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2月23日被宁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曾某某无证驾驶闽GP****号小型汽车,从宁化县方田乡朱王村王屋往朱王村茶山小组方向行驶,途经并横穿省道221线时,未注意观察省道221线的交通情况,与由北往南沿省道221线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闽G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杨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与被害人杨某某同行的连某甲报警,被告人曾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2020年1月8日,经宁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曾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曾某某家属支付人民币39800元丧葬费。被告人曾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家属未达成赔偿协议,未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化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曾某某的人员基本信息、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判决书、被害人杨某某的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报警登记、接受行政案件回执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强制措施凭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医务人员抽取血样告知书、酒精检测单、鉴定意见通知书、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尸体处理通知书、安葬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连某甲、连某乙、连某丙、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尸体检验意见书、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车辆痕迹鉴定意见书等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驾驶车辆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死亡一人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伊世海
检察官助理:王天祥
2020年4月30日
附:
1. 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宁化县**乡**村**号,联系电话:1332859****。
2.随案移送交通事故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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