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87********,回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乡**村**号,因涉嫌介绍卖淫于2018年9月19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9月6日1时许,违法人员吴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曾某某介绍一名女子供其嫖娼,后曾某某微信联系中介“中堂一手靠谱jj**”(具体情况不详)让卖淫女冯某某到本市中堂镇江南农批市场D5栋20号辣椒店内提供性服务,冯某某收取吴某某800元嫖资后两人发生性关系,事后曾某某收取相应好处费。
(二)2018年9月12日3时许,嫖娼人员吴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曾某某介绍一名女子供其嫖娼, 后曾某某微信联系中介“金蛋”(具体情况不详)让卖淫女周某某到本市中堂镇江南农批市场D5栋20号辣椒店内卖淫,周某某收取吴某某800元嫖资后两人发生性关系,事后曾某某收取相应好处费。
2018年9月18日11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镇**公寓**房将曾某某抓获,并缴获手机2台,现金人民币4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涉案手机等物证,微信聊天记录、东莞市出租房租住人员情况登记本等书证,证人吴某某、冯某某、周某某、唐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法,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曾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冠明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四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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