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一部刑诉〔2019〕372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苏州市姑苏区**村**号,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乡**村**组**号。被告人曾某某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以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9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伪造事业单位印章
1.2018年10月21日,被告人曾某某采用微信联系、微信转账、快递邮寄的方式,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为李某某伪造“安徽省利辛县第一中学”毕业证书1本。
2.2019 年2月26日-3月1日,被告人曾某某采用微信联系、微信转账、快递邮寄的方式,以人民币260元的价格为薛某某伪造“商丘学院”毕业证书1本。
3.2019年3月10日, 被告人曾某某采用微信联系、微信转账、快递邮寄的方式,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为邓某某伪造“上海长宁科技学院”毕业证书1本。
4.2019年3月25日, 被告人曾某某采用微信联系、微信转账、快递邮寄的方式,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为高某某伪造“镇江交通职业学校”毕业证书2本。
5.2019年3月,被告人曾某某采用微信联系、微信转账、快递邮寄的方式,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为姚某某伪造“苏州市吴江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江苏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明2张。
6.2019年3月24日至4月2日,被告人曾某某采用微信联系、微信转账、快递邮寄的方式,以人民币2500元的价格为金某某伪造“苏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报告”2份。
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
2018年11月2日至3日,被告人曾某某采用微信联系、微信转账、快递邮寄的方式,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路某某出售伪造的居民身份证1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苏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报告2份;
2.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调取证据清单、物流记录、身份证、毕业证书、江苏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居民身份证鉴别书、情况说明、说明、询证函回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人口信息等;
3.证人袁某某、叶某某、路某某、薛某某、邓某某、高某某、金某某、姚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制作的提取笔录、被告人曾某某、证人袁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伪造、买卖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犯有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予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国锦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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