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021986********,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路**号,现住怀化市鹤城区**路**单元**室。因偷开他人机动车,2019年2月15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2019年3月2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该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10月5日经该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经本院决定退回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曾某某为方便在外面谈生意,在怀化市鹤城区迎丰市场的一40岁左右女子(另案处理)处以90元人民币的价格伪造了三枚印章,分别为“怀化市房产管理局财物专用章”、“首钢综合农场安置办”印章、“怀化市世鼎建设有限公司”印章。被告人曾某某将上述三枚伪造的印章放置于自己车牌为湘NC00**的白色吉利帝豪小轿车后备箱内,2019年2月14日14时许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查获的“怀化市房产管理局财务专用章”为伪造印章。经查,另两枚伪造的公司印章中的公司名称系虚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物证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中共怀化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2、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搜查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4、鉴定意见:怀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具有自愿认罪认罚、伪造一枚事业单位印章的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曾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佩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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