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380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68年3月28日,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8********,汉族,初中肄业,山东省临沂市人,个体经营,住临沂市兰山区**街道**村**号。2019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4月1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份,被告人曾某某以300元的价格委托他人伪造机动车驾驶证一张。2019年9月11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曾某某驾驶鲁******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行驶至临沂市兰山区**路**路**处,向例行检查的交警出示其伪造的驾驶证时被当场查获。经查,被告人曾某某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视听资料;书证;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伪造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芳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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