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936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身份证号码362524199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甲镇**路**菜市场旁**楼(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乙镇**村**组**号)。被告人曾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曾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被告人曾某某将获取的公民姓名、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通过QQ向本市秦淮区的张某某出售“1w”等文件,内含本市秦淮区居民个人信息10713条,并通过微信收取人民币400元。
2020年9月8日,被告人曾某某至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统计,去除重复、不真实的信息,被告人曾某某出售的上述公民个人信息共计8579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QQ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制作的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迟 晨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取保候审于其处所(联系电话:13684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