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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5701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7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暂住广东省东莞市**路**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信用卡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曾某某相继在光大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民生银行、建设银行各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后进行恶意透支,并采取拒接电话等方式逃避偿还欠款。截止案发,被告人曾某某拖欠光大银行本金59634.83元、拖欠交通银行本金1288.92元、拖欠广发银行本金1094.7元、拖欠民生银行本金24265元、拖欠建设银行本金3990.54元,上述被拖欠本金共计90273.99元。光大银行委托人黄某某于2019年5月28日报案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19年7月29日在东莞市**路**号抓获被告人曾某某。

被告人曾某某归案后,由其家属代为归还了光大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建设银行的欠款,并获得光大银行的书面谅解。另查明,其已于2019年5月与民生银行达成分期还款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三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陈述;3.书证:抓获经过、银行催款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六个月到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白梅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一份。

5.无其他涉案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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