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曾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中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1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湖南省中方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月15日被中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中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中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4月20日至同年5月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曾某某在其工友即被害人覃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覃某某的建设银行卡卡号及身份证号码记下来,并将该银行卡通过身份证实名认证及窃取覃某某手机里的短信验证码的方式,绑定在其控制的手机微信昵称“霸气、诠释一切”的微信账户。同年10月30日,曾某某使用其持有的手机通过微信将覃某某银行卡内6500元钱充值到微信零钱包,用于网络赌博、日常生活开销等。

被告人曾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已退还被害人覃某某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银行卡交易信息、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覃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窃取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并通过手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归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曾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舒春华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