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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5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曾某甲于2011年12月在**银行邵阳市分行办理了一张额度为160万元的至尊版白金信用卡,该卡由邵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保管并使用至2013年6月。后因曾某甲与公司产生矛盾,曾某甲通过挂失方式将上述信用卡改为自己持有并使用。于2014年9月开始逾期,经银行两次上门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还款。截止到2015年6月18日曾某甲透支本金共计84余万元。

曾某甲已于2019年1月1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曾某甲已与**银行邵阳分行达成还款协议并已偿还4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还款承诺书、信用卡申办相关资料、信用卡交易记录CRS服务历史查询记录资料、个人还款凭证、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蔡某某、曾某乙、曾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甲恶意数额巨大、但能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偿还部分欠款,建议对被告人曾某甲在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中军

2020年3月20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4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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