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资溪县,公民身份号码3625291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原正科级干部,住江西省抚州市**大道**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广昌县监察委留置;同年9月12日经本院决定拘留,广昌县公安局同日执行拘留;同月2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广昌县公安局同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昌县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于2020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曾某某利用时任抚州市临川区区长方某某、时任抚州市**局副调研员徐某某(另案处理)职权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方某某、徐某某等人职务上的行为,在**高速**段绿化工程项目、**高速公路**连接线A、B标段绿化工程项目承揽方面为胥某某谋取不正当利益。为了感谢和继续得到曾某某在工程承揽方面的关照,胥某某先后两次送给曾某某人民币共计46万元。具体如下:
1.2012年11月的一天,在曾某某原居住的抚州市临川区**小区楼下,送给曾某某6万元。
2.2013年4月的一天,曾某某以更换汽车为由,向胥某某提出拿总工程款的1%给其和徐某某购买汽车。当天,胥某某在抚州市临川区**小区曾某某家楼下送给曾某某40万元。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曾某某主动到抚州市纪委投案,如实交代自己收受胥某某46万元的事实;2020年9月10日,曾某某家属代其退缴了46万元赃款及全部违纪所得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自书材料;2.胥某某、徐某某、彭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工程项目相关资料、常住人口信息及职务任免文件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利用相关国家工作人员职权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4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曾某某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友群
检察官助理:陈蕾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