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21〕32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21199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养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市,住京山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京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京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15时左右,被告人曾某某在京山市永漋镇杨家浲村6组带儿子玩的时候,听见附近搅拌厂的树上有鸟叫,曾某某过去查看发现树上有一只鹦鹉,于是冲着鹦鹉吹口哨,鹦鹉飞到曾某某肩膀上,曾某某将鹦鹉带回家养殖。养殖几天后,由于家人觉得鹦鹉又脏又吵,曾某某就在百度贴吧上发布售卖该鹦鹉的信息,被群众匿名举报。经鉴定,送检活体鸟物种为虹彩细蜜鹦鹉,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证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登记保存清单、野生动物收容接收凭证、提取笔录;2.证人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 京山市森林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怡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27175****)。
2.案卷材料2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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