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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认罪认罚)(公开版)_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9********0313,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现住武定县****村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定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武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同月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20时25分许,被告人曾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云E09***号小型普通轿车在京昆线3261公里5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其静脉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3.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1、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 供述。3、处罚决定书及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曾经2次因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再次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开林

2020年8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武定县**镇**村委会**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及起诉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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