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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门县检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24195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门县**居委会**路**号**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龙门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2月4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和朋友在龙门县**医院**院区对面的大排档和朋友吃饭、喝酒。20时许,曾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该地往龙门县**街道**路方向行驶,途经龙门县**加油站路段时被龙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曾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曾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张静华

检察官助理 李亮均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路**号**局宿舍**房,联系电话:13631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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