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禅 城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6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东县**镇**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2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2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2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认某某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0时许,被告人曾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57****小型汽车从佛山市禅城区绿岛湖绿岛广场出发,行驶至禅城区季华一路莲大路口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并带去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曾某某送检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
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认某某,于2020年3月1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认某某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骏贤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被取保候审,住湖南省祁东县***镇***组,联系电话136*******;
2.卷宗二册、散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认某某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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