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安区检一部刑诉〔2020〕Z17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021996********,汉族,大专文化,云浮市**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社区**路**号**室,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街道**花园**幢**楼**室,无犯罪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云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云浮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云浮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6月2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0时20分许,被告人曾某某饮酒后驾驶粤W*****号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当行驶至云浮市云城区**路**局花坛路段时,与由被害人吴某某驾驶搭载着被害人林某某的粤W*****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吴某某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被害人林某某皮肤挫擦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吴某某报警,民警到场后对被告人曾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217 mg/100ml。民警随后将被告人曾某某带至云浮市中医院抽取了血液样本,经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血样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检验结果为123.2mg/100ml。经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认定,被告人曾某某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分别向被害人吴某某赔偿了人民币30000元,向被害人林某某赔偿了人民币3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照片、抽血照片、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诊断证明、赔偿协议书、赔偿凭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和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吴某某、林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醉酒驾驶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到场处理,归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在侦查阶段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宽处理;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之前未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展豪
检察官助理:林飞燕
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件材料及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5.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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