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20〕471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31975********,汉族,初中文化,木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镇**村**小组,现住信丰县****村。因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9日,本院重新为其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08日11时29分许,被告人曾某某喝了一杯半3两麦饭石白酒、一杯2两杯装海王酒后,驾驶赣BZ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信丰县**镇**路段被正在执勤交警查获。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曾某某进行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74mg /100 ml;信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江西省赣州市司法鉴定中心对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经鉴定曾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34. 9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血样提取表、查获经过等书证;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曾某某吹气、抽血的视频;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亦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归案后,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启胜
2020年12月1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现居于信丰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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