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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区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11984********,小学文化程度,群众,个体,户籍地山东省惠民县**镇**村**号,现居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路渤海**路**小区**号楼**单元**户。2004年8月24日因犯收购赃物罪被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二千元。2005年4月8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1年11月23日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被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2018年10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3日因寻衅滋事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2019年11月6日因犯非法拘禁罪、危险驾驶罪被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21时21分许,被告人曾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鲁******别克汽车行驶至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路**路路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滨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曾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1.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酒精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再犯新罪,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广力

2020年3月6日

附:1、现隔离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二路渤海三十路滨州绿都大酒店,联系电话0543-815****;

2、公安侦查卷宗贰册,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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