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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271994********,专科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南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现住南靖县**路**号**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9日20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南靖县山城镇荆南家园韩某某家,与黄某某、韩某某一起喝酒。至10日0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喝了一瓶半(约900ml)葡萄酒后持C1证驾驶闽******二轮五羊本田摩托车从山城镇荆南家园出发往山城镇湖滨名城小区方向行驶,途经**路**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省诚正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曾某某送检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11.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前科查询证明,户籍证明,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南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领条,查询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2.证人证言:黄某某证言,韩某某证言;3.被告人曾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诚正司法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厦贸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苏小映

助理检察员:王琼云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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