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汀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5262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福建省长汀县大同**街村**街**号。2019年8月22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长汀县公安局行政罚款1000元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1月9日由长汀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曾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暂扣期间饮酒后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长汀县大同**路**路段时,与兰某某驾驶的闽******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曾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长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曾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经抽取曾某某血样并经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6.42mg/100ml。到案后,被告人曾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于2020年1月19日与兰某某达成和解,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道路交通事故在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和解协议书》、《谅解书》、人员基本信息、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到案经过;
2.被害人兰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查获及抽血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汀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瑞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950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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