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2097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93********,瑶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乡**村**号(以上为自报)。2019年8月6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6日晚10时许,被告人曾某某醉酒后驾驶桂RHQ****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我市**镇**路**对开红绿灯处时,被现场设卡民警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曾某某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5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厉晓熙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
2、案卷2册,光盘1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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