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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第一部刑诉〔2020〕Z34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81964********,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住广东省英德市*****对面。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英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本院为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8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曾某某驾驶粤RN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包某某)沿英德市人民大桥自东往西行驶至英德市滨江路人民大桥路段(英城镇)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由莫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莫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委托司法鉴定所对曾某某的血样进行酒精含量检验鉴定,结果为10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到案后,被告人曾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曾某某驾驶粤RN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等物证;

2.被告人曾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

3.莫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对被告人曾某某血液进行酒精浓度鉴定的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照片等;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酒醉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依据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一)之规定,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曾某某能如实供述其涉嫌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曾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大东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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