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镇检公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汉族,生于1981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6123281981********,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现住镇巴县**街道**小区,个体户。2020年2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镇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镇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曾某某在其父母家饮酒后,驾驶陕F****3普通小型客车,当行驶至镇巴县杨家河镇疫情检查点附近时,被镇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后经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曾某某当天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1.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指认笔录、现场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卫东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65916****。
2.案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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