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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3065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4198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8日零时许,被告人曾某某醉酒驾驶一辆粤TB****号小型轿车途经本市常平镇金美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曾某某的血液样本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75.84mg /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户籍材料等书证,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曾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京智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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