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丘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94********,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云南省丘北县人,住丘北县**镇**村民委**村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丘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时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1日,未取得驾驶证的被告人曾某某醉酒驾驶犁地的拖拉机返回家,途径新寨小学背后时,刮擦着一辆摩托车后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曾某某的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224.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呈请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告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及其他材料;侦查终结报告书、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起诉意见书;被告人正侧面照;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网上查询证明;查获经过、到案经过;传唤证、被告人、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及其他材料;返还物品凭证。
2.证人证言:证人侯某某、他某某、雷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法医毒物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附送检血液提取过程照片及抽血视频)、鉴定结论告知书。
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在明知饮酒、无证的情况下,仍然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社会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积极配合侦查,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综上建议对其判处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丘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宏伟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750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共一百零三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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