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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2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大道**宿舍区**幢**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1时许,被告人曾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粤TM****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黄海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曾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0.1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辉英

                              检察官助理 梁梓琦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南海区**镇**大道**宿舍区**幢**房,联系电话:1380970****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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