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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罗县检刑诉〔2021〕95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9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5时,被告人曾某某酒后驾驶粤L8****小型轿车上公路行驶,当行驶至博罗县观音阁镇观音大道文化广场路段时,与朱某某驾驶的粤L6****中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曾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8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曾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曾某某已赔偿朱某某人民币18000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廖文丽

                              检察官助理 张银婷

                                2021年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81642****,保证人:陈某某,电话:13725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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