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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二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66********,汉族,小学文化,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住射洪市城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晚19时14分许,被告人曾某某在射洪市城区德胜街一茶馆饮酒后驾驶川******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射洪市滨江路与金宸街交叉路口时,与右前方人行道上的行人任某某(男,31岁,本案被害人)、周某某(女,33岁,本案被害人)、甘某某(女,6岁,本案被害人)相撞,致三人轻微受伤的交通事故(均未产生医药费用)。交通民警在勘查现场时,发现被告人曾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遂将其带至射洪市中医院抽血备检。

2020年4月24日,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报告,所送血液样品“曾某某”字样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280.4mg/100mL。

2020年4月13日,射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当事人曾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任某某、周某某、甘某某不承担该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照片、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拘役三个月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云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现在家候审,电话:18282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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