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是352227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在**县**乡**村*路**号,住**县***路**路**号***室。2005年5月17日因与他人互殴被古田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21时39分许,被告人曾某某酒后驾驶闽******小型轿车行经**线高速公路,欲驶离**收费站出口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检测仪检测,被告人曾某某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116mg/100ml。随后,被告人曾某某被民警带至医院提取血样。经福建省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视频资料说明书、呼气测试结果凭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抽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2. 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福建省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调查笔录、现场照片;5.查获曾某某的现场视频、抽血视频、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肖珍
检察官助理:郑琳鋆
2020年5月26日
附注: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县***路**路**号***室,联系方式:13328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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