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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523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德市******,现租住在广德市**镇**社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20时许,被告人曾某甲饮酒后驾驶皖P*****号小型轿车,由广德市柏垫镇刘福桥村大杨村组出发行驶至S215线54公里500米处,驶入对向车道与一辆重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路人报警 后,民警处理事故现场时发现曾某甲有饮酒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2mg/100m1,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随后将其带至广德市人民医院抽血备检。经鉴定,被告人曾某甲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mg/100m1,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对方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曾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光学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曾某甲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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