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公诉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曾某某,曾用名:曾某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90********,汉族,本科文化,药剂科主任,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现住富顺县**镇**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下午,被告人曾某某饮酒后驾驶川CB****小型轿车从赵化镇出发沿207省道往富顺县方向行驶。当日下午15时许,当车行驶至富顺县境内207省道129公里+200米处时,因酒后驾驶操作不当撞上同向停靠在路边的被害人周某某驾驶的皖KF****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造成被害人周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曾某某驾车驶离现场,后通知其母熊某某前往现场帮忙救治伤者。民警欲电话联系被告人曾某某未果,后民警联系熊利萍劝说曾某某,当晚19时50分许被告人曾某某到达赵化派出所接受调查,后进行酒精呼吸式检测,其结果为62mg/100ml。当晚22时40分被告人曾某某被带至富顺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经鉴定,被告人曾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04.4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曾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曾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病历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易某某、景某某、冯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指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玉洁
检察官助理:莫顺艳
2020年7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9000****;
2.案卷3册,光盘5张,起诉书1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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