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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一部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福建省尤溪县**镇**楼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于同年10月26日、10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曾某某在尤溪县**镇“大圣饭店”喝了一些酒。当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曾某某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载着陈某某从西滨镇镇区,沿尤溪县县道732线往尤溪县洋中镇后楼村方向行驶,行径尤溪县县道732线6km+800m的西滨镇双洋村路段时,追尾林某某停放于路边的闽******号轻型货车,造成被告人曾某某、陈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果。同日22时58分许,被告人曾某某在尤溪县**号楼**层**床进行血样提取,该血样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05mg/100ml。同年8月31日,经尤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曾某某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

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曾某某在尤溪县总医院被尤溪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已取得被害人林某某的谅解。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委托书、血样提取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液检测毒品结果照片、协议书、谅解书、明尤城交调[2020]-04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福建广信司鉴所[2020]醇鉴字第644、645号鉴定意见书、第350426420200810195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6.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晓青

检察官助理:邱玉清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5983****)

2.随案移送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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