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威远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7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0日00时52分许,被告人曾某某醉酒驾驶(经鉴定,其血液样本血中乙醇含量为120.15mg/100ml)粤S2****小型轿车行驶至东莞市**镇**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等意见书;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等;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曾某某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常锐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2995****,保证人周某某,联系电话1598968****。
2.侦查卷三册(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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