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31990********,汉族,高中,务工,住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镇**,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丰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3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18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8日4时许,被告人曾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女装摩托车从星际一号酒吧出发,沿市政大道往宝丰酒店方向行驶。行驶至市政大道风情街路段时,与停放在路边停车线内的两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而受伤,群众发现异常后报警。经鉴定,从曾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5.0mg/100ml,案发时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鉴定意见;3、证人罗某某的证言;4、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曾恒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二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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