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3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宁县**镇**村委会**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21时许,被告人曾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曾某某驾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工业大道五星村委红绿灯路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归案后,曾某某供述上述经过。
经检测,被告人曾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5.3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2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关尚辉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被取保候审,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宁县**镇**村委会**队**号,联系电话13425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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