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罗县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20时33分许,被告人曾某某醉酒(经鉴定,其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150mg/100mL)驾驶号牌为粤S2****号小型轿车在博罗县园洲镇由福园路往园洲大道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福园路丽枫酒店门前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古海明 检察官助理 陈思静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35268****;保证人陈某某,联系方式:1831985****;
2.案卷材料二册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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