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81199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街道办事处**村**号,群众,非公职人员。被告人曾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其住处内吃饭喝酒,于次日0时45分许驾驶粤L*****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人民路第一城加油站路段被交警部门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曾某某管装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酒精含量为144.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伟青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居住在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街道办**路**号,电话号码1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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