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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0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及居住地: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日1时20分左右,被告人曾某某酒后驾驶粤******号牌小汽车沿湛江市赤坎区海北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行经一号桥路段时,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曾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是113mg/100ml,民警将曾某某带到湛江骨科医院抽取血液送往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检验结果为:从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赤坎大队送检的曾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24.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勘验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秋德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居住在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218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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