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曾某某,女,1993年11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31993********,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住广州市荔湾区中市****新街**巷**号**(户籍所在地为广州市荔湾区**街**号**房)。2020年7月30日涉嫌危险驾驶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0时16分,被告人曾某某饮酒后驾驶粤HLT719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广州市荔湾区穗盐路进葵蓬路西133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曾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4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通违法现场照片、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毒物分析检验报告书;

4.道路交通违法案卷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炯锋

20201111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电话:15920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