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平检刑诉〔2020〕200号

曾某某,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83********,住广西平南县**乡**村**屯**号。2019年10月25日平南县公安局依法对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曾某某采取监视居住措施。2020年4月22日,由我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28日16时00分许,被告人曾某某醉酒后驾驶桂R****6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平南县平南镇新村头便利店前行驶,途经平南县平南镇新村头路段与群众发生口角,接着现场的群众拨打110电话报案。平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到报警后即到现场查处,在事发现场民警发现曾某某有酒后驾车的嫌疑,经依法对曾某某抽血送检,曾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63.318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曾某某供述与辩解;3.证人林某某的证言;4.鉴定结论;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犯国家法律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世乐

检察官助理:陈婷

2020年5月20日

(本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现在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