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公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具店**,住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1时许,被告人曾某某酒后驾驶桂B****9号江淮牌小型轿车在柳州市鱼峰区荣军路文惠桥南附近路段被执勤交警拦下进行执法检查。交警对曾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2mg/100ml。后交警依法让医务人员对曾某某进行血样提取,经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1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曾某某经通知到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鱼峰大队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晓雨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光碟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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